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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介绍:建筑工程中非法分包工人受伤属于工伤
所承接的模板工程被非法分包给无营业执照的承包商。 承包商雇佣了一名工人,他在安装底板时不小心摔倒受伤。 如果认定为工伤,出具合同的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就该行政确认案作出二审判决,确认工伤行政认定合法,承包公司应承担责任。
公司认为,如果不存在劳动关系,则不构成工伤。
法院查明,广东某建筑公司将其建筑工程中的部分模板工程分包给钟某,但钟某未取得营业执照,钟某雇佣葛某到工地工作。 20xx年1月5日上午7点左右,葛某在工地安装底板时从木架上坠落,头部、左手受伤,当日住院治疗。
出院后,葛某于20xx年6月8日向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0xx年7月27日,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葛某在工地遭受的意外伤害为工伤。 20xx年10月30日,建筑公司不服工伤认定,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
建筑公司表示,其与葛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对葛某遭受的意外伤害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葛某在工作中未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未佩戴安全防护用品,拒绝听从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 他对发生的事故负有重大责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错误地将葛某认定为工伤。
法院对工伤的最终判决
法院认为,该建筑公司是合法雇主。 涉案工程由建筑公司承包,后分包给钟某。 钟某未取得营业执照,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违法承包建设工程发生工伤事故的,职工的工伤待遇由违法承包的建设工程承担。分包商、承包商,由分包商、承包商承担工伤赔偿费用。” 根据规定建筑工地工伤保险制度,具有雇主资格的建筑公司应当承担葛某的工伤保险责任。 因此,受伤葛某系因工作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标准。
此外,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葛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后,依法受理,其行政程序合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的决定是正确的。 法院遂判决驳回建筑公司的诉讼。 建筑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建筑工地工伤保险制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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