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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
6.2.4 采用自然通风的起居室、工作间通风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房间建筑面积的5%; 厨房通风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房间建筑面积的10%,且不宜小于0.60㎡。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7.2.2 直接自然通风的处所,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要求:
1、起居室、工作间通风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房间建筑面积的1/20。
2、厨房内通风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房间建筑面积的1/10,且不宜小于0.60㎡。 厨房炉灶上方应安装排除油烟设备,并设置烟道。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
7.2.3 每套住宅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
7.2.4 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直接或间接自然通风口的面积应符合下列要求:
1、卧室、客厅(厅)、露天浴室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房间建筑面积的1/20; 当自然通风房间外设置阳台时,阳台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房间建筑面积的1/20。 房间和阳台总建筑面积的1/20采用自然通风。
2、厨房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房间建筑面积的1/10灯与卧室的比例灯与卧室的比例,且不宜小于0.60平方米; 厨房外设置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厨房和阳台的建筑面积之和。 1/10; 且不小于0.60㎡。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
6.2.1.6 以自然通风为主的高温作业车间应有足够的进、排气面积。 产生大量热量、湿气和有害气体的单层厂房附属建筑,其面积不得超过厂房外墙总长度的30%,且不应位于厂房的上风侧。工厂。
《中小学教室通风卫生标准》(GB 17226-1998)
4.2 气窗的开启面积不应小于教室建筑面积的1/50—1/60,并应位于窗户的上1/3处,以利开启。
4.3严寒、严寒地区应设置通风管道。 通风管道不应少于2根,截面尺寸不应小于130mm×260mm。 室内开口应位于墙壁上方或天花板下方,并应设有可开启和关闭的阀门。
参考:
[1]《民用建筑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
[2]《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3]《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
[4]《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
[5]《中小学教室通风卫生标准》(GB 17226-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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