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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有效处理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原告与妻子吴某于1988年在*村*组建了150平方米的房屋,吴某于1999年去世。现原告发现,被告倪某于2001年未经本人同意,以3.5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出售给被告王某。 而且,王某是安徽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不具备在南京集体土地上购买房屋的资格。 。 请求法院宣告两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判令王某返还房产。
被告人王某某辩称:
倪某某出售房屋时已与家人达成协议,原告知道房款已支付给倪某某。 现被告人王某某已在该房屋居住多年。 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应予驳回。
被告人倪某辩称:
当我未经原告同意将父母的房子卖给王某某时,我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法院判决】:
涉案房屋的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上,产权人为吴某。 吴氏去世后,继承及财产分割并未进行,房屋一直被倪氏占据。 倪某以自己的名义将房屋出售给王某时,有证据表明原告倪某对此知情,但在交易过程中并未提出任何疑问。 除倪某、倪某外,吴某无其他法定继承人。
诉争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属于集体所有。 王某某有外省户口。 王某某、倪某某签订的协议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买卖协议应无效。
但基于倪某已交付房屋多年的事实,原告倪某未提出任何异议,且王某也在此居住多年,出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为保障交易安全和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减少当事人损失,诉讼房屋不再适宜退还。 根据合同法第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确认王某某、倪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2、驳回原告倪某要求被告王某返还房屋的请求。
吴彦波律师提醒:买卖房屋是一个家庭日常生活中的大事,应引起足够重视,谨慎处理。 否则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患无穷。 第一,不存在产权纠纷; 第二,房子的质量要了解清楚; 并且, 合同必须由所有权利人签署; 其他诸如户籍是否空缺、违约责任是否有明确约定等事项也不能马虎。 尤其是国家法律的特殊规定,更要谨慎。 例如,本案当事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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